西安中院受理《张路喜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张路喜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我作为本案原告张路喜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本代理人参加了法庭调查,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合议庭接受。

根据法庭总结的焦点问题,本代理人对以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有关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享有专利号为ZL200820222063.1,发明名称为《一种物业自助管理缴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原告作为专利权人有资格依法请求获得经济赔偿,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并没有将该专利转让第三方,请法庭调查。

二、第一被告的“如意管家”自助服务系统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依次相连接的信息输入模块、控制处理模块和执行模块,控制处理模块还与标准数据接口或无线通讯接口相连接,并对信息输入模块、控制处理模块和执行模块依次进行功能限定。

本案中实用新型的结构描述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的方式,其实并不要求其三个模块分别对应具体某一个或多个具体的零部件,是看是否具备三个模块描述的功能。被告诉称其“如意管家”自助服务系统只是提供了一个浏览器界面,而实际上,一个单纯的人机交流界面并不能实现包括在物业费在内的多种费用的缴付,因此,该系统必然包括其后台服务器,如总行数据服务器、中间平台和物业管理服务器等,才能实现一个完整的缴费操作,从现场的实际操作来看,完全符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技术方案所描述的功能。即“如意管家”包括了控制处理模块和执行模块,而其各部分之间的连接必然通过标准数据接口或无线通讯接口;而从“如意管家”的自助终端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其包含读卡单元和触控界面在内的信息输入模块。综上,我们认为“如意管家”功能的实现,依托了民生银行以及包括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物业公司提供的后台服务器、物业管理服务器等设备和系统,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包含了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 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装置硬件方面的内容,而不是被告所称的装置软件方面的技术构架等内容,被告混淆了硬件和软件的概念和关系。被告诉称“如意管家”的缴费介质为银行卡,实际上,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本专利的缴费介质是哪一种卡,原告专利说明书中很清楚的说明物业自助管理缴费装置的缴费介质是磁卡,而磁卡正是银行卡的上位概念,银行卡只是磁卡的一种。

三、有关赔偿数额

原告请求法院支持的赔偿数额为酌情定额赔偿,请法院在考虑被告侵权范围大,侵权情节严重,且造成影响极大的情况下,予以支持。

上述意见,请求合议组充分考虑。

致礼!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律师

 

                    罗笛

 

2010年12月13日


创建时间:2016-02-29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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