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洛阳金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答  辩  书

被请求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710077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

请求人:洛阳金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471003 河南省洛阳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鑫路2号

对洛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洛阳金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处一案,现答辩如下:

1.我公司没有销售给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涉案的专利产品,所以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的事实,对请求人诉请的停止使用侵权设备、对侵权损失进行调解、承担立案费、调查费以及停止其它继续侵权行为的请求应当驳回;

2.“写出书面保证书”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3.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创造性;涉案专利不具有实用性;

4.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涉案专利《一种一次可生产六根硅芯或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其保护的是

“一次可生产六根硅芯的高频线圈”产品,我公司没有销售给被请求人之一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一次生产六根硅芯” 的设备,所以侵权事实无从说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求人认为我公司使用了“一次生产六根硅芯” 的设备,应当由其举证,举证不能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侵权照片

没有相关联的证据说明其来源,随便在外面拿张照片来,就说是我公司的产品,进而诉至行政部门,给我公司带来诉累,打乱了一个国有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我公司保留向其追诉的权利。

向行政部门提请调处,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作为请求方,应当尽到其应尽的举证责任,随意的证据,想告谁就告谁,被诉请的一方却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应对。请求人提交的照片,既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来源合法,照片中又没有显示两个被请求人的任何信息,不能证明两被请求人与请求人有利害关系,也不能拿这张照片来进行是否侵权的比对,而因为请求人没有尽到提交涉案侵权标的物的责任,本案应当被驳回。

三、事实上,我公司根本没有生产、销售给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一次生产六根硅芯” 的设备,所以根本不存在侵权一说。请求人诉请的停止使用侵权设备、对侵权损失进行调解、承担立案费、调查费以及停止其它继续侵权行为的请求应当驳回;“写出书面保证书”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本着程序节约的原则,我公司继续答辩如下:

四、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检索报告》

该《检索报告》的出具单位“专利检索咨询中心”,该单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是一个提供检索咨询的服务机构,不是国家的行政部门,该检索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在报告中也有注明:“检索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依据”。明确的说,请求人应当提交的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专用章”。因此,该证据不能确认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五、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创造性

涉案专利请求保护范围中所陈述的内容与洛阳单晶硅有限公司现在正在使用的“丹麦”区熔单晶炉上装备的?4″单匝、铜质、单孔高频线圈的工作原理相同,此类铜质高频线圈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国外半导体行业已广泛用于?4″区熔单晶的生产设备上。

1980年至2001年为了加快我国半导体工业产业的发展,洛阳单晶硅有限公司(原洛阳单晶硅厂)先后从“丹麦”引进了两台“FZ14”和“FZ14-1”型区熔单晶炉,用于生产Φ3〞和Φ4〞区熔单晶,此设备上配备的高频线圈为单匝、铜质单孔高频线圈,其外观和工作原理与金诺公司请求保护范围中所陈述的内容基本相同。

2003年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理工大学工厂(原北京机械学院工厂,现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市庐山新华电子设备厂,在原北京机械学院工厂上世纪70年代初为洛阳单晶硅厂(现洛阳单晶硅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硅芯炉GX-1100型和洛阳单晶硅厂上世纪60年代引进的日本303(A)型区熔单晶炉的基础上,设计、开发了目前国内半导体行业多晶硅产业普遍使用的硅芯炉和磷、硼检炉,主要用于我国半导体行业多晶硅产业及光伏产业链中多晶硅材料其中间产品—生长载体“硅芯”的生产和多晶硅产品质量的检验,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按照顾客的工艺技术要求不断进行着改进。

2004年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启动多晶硅二期扩建工程700吨项目时,欲购置能同时拉制多根硅芯的生产设备,在互联网上了解到德国CGS公司在“丹麦”的一家企业生产:一次可同时拉制2根硅芯的设备,此设备使用的是单匝、铜质两孔高频线圈,配置的高频电源功率为15KW,震荡频率是3.0MHz,可拉制硅芯的长度是2500mm,其单匝、铜质两孔高频线圈的结构及工作原理与铜质单孔高频线圈完全相同。此设备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生产、销售。

2005年国内相关企业(新疆新能源)组织国内半导体行业的多名硅多晶专家赴吉尔吉斯坦实地考察一个年产多晶硅660吨欲拍卖的国外企业,其硅芯拉制所使用的区熔炉一次可拉制硅芯5—7根,使用的单匝、铜质多孔高频线圈也是在此单孔高频线圈上改造的,只是根据需要在单孔高频线圈的圆周上均匀的加工了几个孔。

2010年初根据我国加快发展半导体光伏产业的需要,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会同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原西安理工大学工厂)及九江市庐山新华电子设备厂对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TDL-GX31B硅芯炉进行了技术改造,使其具备一次可同时拉制5根硅芯的功能,对此设备的高频加热系统、提拉头、下传动等部分进行了技术改造。

半导体行业区熔炉使用的高频线圈均为单匝、铜制法兰型,其结构由聚流环、铜管和连接管座通过银焊或铜焊组焊而成,聚流环主要的功能是在高频交变的电压作用下,产生一个高频交变的感应磁场,利用高频交变的感应磁场产生的能量来加热负载;铜管的主要功能是连接聚流环和高频电源的导线,由于在运行过程中温度较高,故可以在铜管内通冷却水进行冷却,保证高频线圈在运行过程中不被烧坏;管座主要是用于聚流环和铜管与高频电源输出端的连接、固定,起导电、密封和固定的作用。从上世纪七十年代至今,高频线圈是半导体行业用区熔法生产区熔单晶、拉制多晶硅磷、硼检验棒、以及拉制多晶硅生长载体—硅芯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工艺消耗件,其工作原理和结构完全相同,外形均为“法兰”形,高频线圈上孔的位置、数量、大小、几何形状及相关参数,取决于拉制硅半导体材料相关产品的工艺技术要求及所配置的区熔炉高频电源的性能,大同小异。

根据上述现有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能够不经创造性劳动想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所以,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另外,请求人是将广泛使用的现有技术去申报了专利,利用实用新型专利不检索的制度获得了证书,但是已经广泛使用的技术被请求人独家垄断,对社会大众来说肯定是不公平的。

六、涉案专利不具有实用性

涉案专利《一种一次可生产六根硅芯或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公布的技术方案是:高频线圈3有带斜面的高频线圈上面9、梯形的高频线圈下面10,高频线圈3的中部设六个孔8,冷却水道4环绕高频线圈3,冷却水道4的两端与冷却水输送铜管11和冷却水输送铜管12连接。

该技术方案存在下面两个问题:

1)该方案中没有设置用于电流导流的结构,导致专利产品不能工作,根本不能拉制硅芯。

该专利变更前的专利权人刘朝轩,在2008年11月25日申报了另一份专利文本,《可同时生产六根硅芯及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结构》,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的记载:将涉案专利作为现有技术进行评述,认为涉案专利所表述的结构,“内孔放射形状排列,出现了除中部连接斜开口的内孔电流运行较多,另外五个内孔的环绕电流受到高频电流运行原理的影响,使得大部分内孔的温度低于靠近或连接斜开口内孔的温度(也就是电流走近路),由于电流的走近路现象,所产生的后果是提升起来的籽晶直径悬殊非常大,从而造成残次品数量增加。”

从上可以看出,请求人也知道涉案专利存在着上述问题,而没有“设置用于电流导流的结构”的缺陷并不是象其所说的“造成残次品数量增加”,而是线圈根本无法工作,根本不能拉制出硅芯,不能达到本发明的目的。也就是说,涉案专利由于没有“设置用于电流导流”的结构不能使用,所以不具有实用性。

2)高频线圈3的中部设六个孔8,不能同时生产出六根硅芯。根据理论及实际操作证明,由于交变电流产生的电磁场叠加或抵消,使得中间一个内孔温度比其它四个孔的温度高许多,因此中间的一个内孔不能拉制出硅芯。该结构不能达到同时生产出六根硅芯的发明目的,不具有实用性。

关于上面提到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可以组织进行专家论证以及现场实地验证,让专利权人验证其专利技术方案。

七、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由于涉案专利存在着上述五、六所叙述的问题,我公司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洛阳市知识产权局

 

答辩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笛

 

2011 年1月5日


创建时间:2016-02-29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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