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西安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推动西安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进程,根据《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和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工商、国地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为高新区支持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三)企业架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原则上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应通过西安市科技企业小巨人备案;
(五)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第二条 鼓励技术创新发明创造
1. 知识产权授权奖励。对获得欧美日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0万元资助;对获得 其它国外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 元资助;对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对获得其它国外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对企业申请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给予每件2万 元资助;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2. 知识产权优秀代理机构奖励。对年代理专利1000件以上且三年内发明专利授权率不低于30%的专利代理机构,择优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支持研发企业入驻、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更新改造
1. 研发型企业和区域总部房租补贴。鼓励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研发型企业和区域总部入驻,给予15元/平方米·月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每家企业最多支持3年。
2. 研发投入增量奖励。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经专项审计确认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以上的企业,按超出部分最高给予50%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万元。
3. 企业提质增效、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改奖励。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区内企业,在提质增效、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领域实施技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技改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产业链补链、扩链、强链
1. 龙头企业配套项目入区奖励。鼓励围绕高新区四大主导产业龙头企业的配套企业入区,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2. 区内企业采购与协作配套奖励。对区内企业全年采购区内企业产品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额3‰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每家企业6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和重新认定的,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标准化和名牌
1. 参加标准化组织资助。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组的企业,给予每项 标准5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工作组或项目组的企业,给予每项标准30万元资助;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企业,给予每项 标准30万元资助;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企业,给予每项标准15万元资助;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的企业,给予每项标准5万元资 助。
2. 主导和参与制修订标准奖励。对主导、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最高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主导、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最高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主导、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5万元资助。
3. 示范奖励。对于设有标准化工作的机构,有专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和标准化经费支持,制定明确的标准化发展战略,企业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两年内企业累计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5项以上的,授予企业“标准化示范区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名牌奖励。对首次获得陕西省或西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认定的,给予每个产品3万元奖励。
第七条 培育创新型服务机构发展
1. 新认定创新型服务机构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国家创新型服务机构的牵头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支持新型孵化平台建设。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投资促进型、培育辅导型、媒体延伸型、专业服务型、创客孵化型等新型孵化平台,按照孵化面积和经工商部门认定的企业注册数,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运营补贴,每个平台最多连续支持3年。
第八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
1. 新认定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每家企业7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 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奖励。对已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认定的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经高新区审核备案,按照每家企业每年对外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金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3. 电子商务平台奖励。对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交易、检验检测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按平台实际撮合完成的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对年度交易额达到1亿元的其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平台实际撮合完成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最高资助60万元。
第九条 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1. 技术交易转化资助。对从事技术贸易且当年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 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对转化本地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成果的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或技术入股金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 对撮合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技术经理人机构,给予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2%资金支持。优先支持技术成果挂牌交易,每家企业或机构当年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2. 采购科技中介服务。建立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产品目录,优先支持企业购买本地机 构提供的知识产权、技术转移、体系认证等科技中介服务,按照购买服务金额的50%给予补贴,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小巨人每家每年最高资助金额分别为 10万元和30万元。对提供科技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择优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支持。
第十条 加快军民融合企业发展
1. 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对通过竞标承担军工科研项目或配套任务的民营企业,按实际项目经费或配套任务额的1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支持。
2. 鼓励军工院所转制成立民品科研生产企业。鼓励军工院所转制成立民品科研生产企业,对民品业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每家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统一受理和兑现
每年3月底前,通过高新区电子政务网、高新区企业信息网统一发布政策申报通知,由高新区信用服务中心利用信用与金融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经政策领导小组研究 通过后,报主任办公会集中审议。对经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的支持名单,在高新区电子政务网、高新区企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完成由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创建时间:2016-02-29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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